【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機電設備招標工作能更好地利用競爭機制,為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優化投資結構提供服務;為金融機構降低投資風險,有效地利用資金提供服務;為企業擇優購機電設備,提高投資效益,推動技術進步提供服務,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遵循的原則:采用符合國際慣例的招標投標方式。程序公開,公平競爭,使所有合格的投標方機會均等。
第三條 本指南旨在確定使用政府投資和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及利用外資中屬政府統借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原則、程序,以及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機構和有關各方的行為準則。
利用外資項目,如國外貸款方有特殊規定,從其規定。企業使用自有、自籌資金、外匯采購機電設備時,參照本指南進行。
【章名】 第二章 招標機構
第四條 本指南所指的招標機構,須是獲得國家合法授權,具備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設備招標的專職機構。
第五條 招標機構遵循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指南規定的程序,接受國家、金融機構、企業的委托,具體組織機電設備招標工作。
第六條 招標機構應以“服務、效率、公正、權威”為宗旨,公正對待委托招標方和投標方,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招標機構亦可根據委托方意愿,提供中標設備后期服務,具體內容、方式由招標機構與委托方另行協商。
第八條 招標機構可以利用其信息手段和專家委員會,為政府有關部門或金融機構已確定用其它方式采購的機電設備,及不適宜招標的設備提供咨詢服務。
第九條 招標機構要積極開展與機電設備相關的項目選點、設計、土建或安裝工程等多種形式的招標。
第十條 為確保招標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招標機構應組建專家委員會等支持機構。
【章名】 第三章 招標的類型
第十一條 招標的類型分為:國內競爭性招標或國內有限競爭性招標(以下簡稱國內招標);國際競爭性招標或國際有限競爭性招標(以下簡稱國際招標)。
(一)國內招標指允許在中國境內注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設備制造、供應廠商,單獨或聯合國內外廠商參加投標,并用人民幣結算的招標活動。
(二)國際招標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國內、國外制造、供應廠商,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內外廠商參加投標,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結算的招標活動。
第十二條 競爭性招標(公開招標),須在指定報刊上公開發布招標通告。有限競爭性招標(邀請招標),須向潛在的投標者定向發出投標邀請。
【章名】 第四章 招 標
第十三條 委托招標
(一)用戶可自愿向其認為合適的招標機構或國家指定的招標機構辦理委托招標手續。
(二)用戶辦理委托招標手續時須提供:
1.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國際招標的引查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4.委托招標書(統一格式);
5.招標保證金,其金額為委托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大型項目可酌減。招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招標保證金保函、現金、支票或銀行匯票;
6.資金落實證明。
(三)接受招標委托后,招標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方)和用戶(以下簡稱委托方)共同確定招標類型。
第十四條 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方按已確定的招標類型,與委托方根據招標設備技術要求共同編制招標文件,委托方應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國際招標時,招標方和委托方需共同編制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編出后,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出。
第十五條 刊登招標通告、發出投標邀請函。
競爭性招標,招標方須在國內專業招標刊物《中國招標》周刊和其他有影響的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國外貸款項目,還應在國外貸款方規定的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有限競爭性招標,招標立須向國內或國外有供貨能力的制造、供應廠商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
對大型或復雜的機電設備,在出售招標文件之前,應對有投標意向的制造、供應廠商就以下條件進行資格預審,以保證將招標文件只給那些能夠勝任的制造、供應廠商。
(一)經歷和過去履行類似合同的情況;
(二)人員、設備和工廠方面的承擔能力;
(三)財務狀況。
第十七條 招標方與委托方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協商確定招標設備的估算價。雙方對此應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在國際招標中,按國際慣例對國內投標方予以優惠,優惠條件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闡明。
第十九條 招標方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方文件。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招標方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招標前技術交底會的澄清情況,應在開標之前兩周,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購買者,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如委托方要撤銷招標委托,須提出書面理由并向招標方交納賠償費,招標方不退還招標資料。在招標通知見報前或投標邀請函發出前要求撤銷委托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0.2%;招標通知見報后或投標邀請函請發出后撤銷委托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1%;開標之后撤銷委托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
【章名】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國內招標時,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資格或經資格預審合格的制造、供應廠商,均可參加投標。
國際招標時,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經資格預審合格的制造、供應廠商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三條 參加投標的廠商(以下簡稱投標方)應購買招標文件,承認并履行招標文件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方應向招標方提供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分正本、副本,并注明有關字樣。評標時以正本為準。
(二)投標文件包括:
1.投標函
2.投標者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3.投標項目(設備)方案及說明;
4.投標設備數量價目表;
5.招標文件中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或投標方認為需加以說明的其它內容;
6.投標保證金,其金額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投標保證金保函、現金、支票或銀行匯票。
第二十五條 在投標截止之前,招標方允許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但須由投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方為有效。在投標截止后。投標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六條 無效投標文件。
(一)所有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統一格式密封送達或郵寄到投標地點,過期不予受理。
(二)招標方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標文件遺失、損壞不承擔責任。
(三)凡與招標規定不符,內容不全或以電訊形式投標的投標文件,視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方在開標后要求撤銷投標,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理由,并交納服務費,其費用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1%。
【章名】 第六章 開標、評標及定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
開標應按招標通知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原則上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大會由招標方主持,邀請公證人、評委、委托方代表、投標方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時,由公證人查驗標箱及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確認無誤簽字后由工作人員拆封、驗證投標資格、唱標、記錄。
第二十九條 評標
(一)招標方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招標方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委托方全權代表也可以參加評委會。
(二)評委會負責評標工作,評委會要全面充分地審閱研究投標文件,認真聽取委托方和投標方的意見,有權要求投標方代表對投標文件不明確的地方進行解釋。評委會綜合比較各投標設備性能、質量、價格、交貨期和投標方的資信情況等因素,依據“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和標書的要求進行評標,綜合評價出中標廠商優選方案。
(三)評標時,對不符合標書要求的投標文件,評委會有權決定其部分廢標或全部廢標。
第三十條 定標。
(一)根據評委會提出的中標廠商優選方案,由委托方選定中標廠商。
(二)投標方的最低投標報價不能作為中標的保證。
第三十一條 評標結束兩周內,招標方根據評標結果,分別發出《國內廠商中標通知出書、《國外廠商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落標廠商,并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用戶在辦理報關手續時,須出具《國外廠商中標通知書》和海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資格。
國內中標廠商為生產中標產品進口的關鍵件,在辦理報關手續時,須出具《國內廠商中標通知書》。
通知書須加蓋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統一刻制的“招標業務專用章”方為有效。
【章名】 第七章 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十三條 國內中標的設備,由委托方和中標廠商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設備供貨經濟合同,國外中標設備,由委托方或招標方或其它代理機構與國外中標廠商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設備供貨經濟合同。
(一)經濟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及國際上通行的慣例。
(二)簽定的經濟合同應與招標文件要求相符。
(三)委托方如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與中標廠商簽訂經濟合同,將以違約論,處以中標設備金額2%的罰款,其中1%付給中標廠商,1%付給招標方。
(四)中標廠商如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與委托方或其代理機構簽訂經濟合同,將以違約論,處以中標設備金額2%的罰款,其中1%付給委托方,1%付給招標方。
第三十四條 未發生撤銷委托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在簽定經濟合同后30日內,招標方將招標金函如數退還委托方。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招標機構組織第八條所述機電設備的咨詢后,須出具《咨詢意見》并作為報關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招標工作周期:從標書發售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的時間,一般項目招標不少于45天,大型復雜項目招標不少于90天。
第三十七條 機電設備招標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58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指南由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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